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6-06 浏览次数: 18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各学科专业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细化具本要求,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通过后执行。培养方案应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学科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学术活动、实践能力、中期考核、学术论文、科研实践及学位论文等。

一、培养目标

(一)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在本门学科、专业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具有用一门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知识和信息获取的能力。

(五)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

各学科根据本学科特点确定3-7个研究方向,具体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

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学制一般为3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制一般为4年,硕博连读一般为5年。博士研究生的课程集中学习时间为半年;半年后进入学院、学科(教研室)、科室在导师指导下,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后续的培养工作。博士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对每位博士生都必须成立博士生指导小组。博士生指导小组,应由该生的导师为组长,另有3—5名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制定个性化的博士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②对博士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③全面指导和检查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详见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五、课程学习

在博士生培养阶段,应进一步拓宽和加深博士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博士生的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博士生毕业后工作的适应性。课程学习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行学分制

博士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科学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学分不少于21学分,临床学位的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应修学分不少于23学分。其中集中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不低于13学分,学位课程不少于9学分。具体学分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列入培养方案。博士生所选修课程,均应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定。课程按照每18学时1学分计算。跨专业录取的研究生,必须补修若干门本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但不计入规定的总学分。

(二)课程分类

博士生研究生的课程分为A、B、C、D四类和补修课,A类为公共基础课程、B类为专业基础课程、C类为专业课程,D类为公共选修课程四大模块。其中A公共学位课、B专业基础课、C专业课为学位课,D公共选修课为非学位课程。

A类公共学位课有: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为必修课。考核成绩合格,计2学分。

2.外国语:博士生必须取得第一外国语学分。考核成绩合格,计3学分。博士生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必须选修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如其在硕士生阶段已修过英语,学时不少于90学时,成绩达70分,可申请免修。

B类专业基础课:是指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的公共学位课,侧重于本学科的共同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不少于2学分。

C类专业课:是指以二级学科为基础,深化、细化学科知识,能体现学科最前沿的发展动态的课程。不少于2学分。

D类公共选修课:是指为构筑复合型高尖人才合理的知识结构,根据博士生研究课题选择若干门与本专业学科研究相关的课程。不少于4学分。

补修课:补修课是为了保证培养质量,跨专业入学和同等学力入学的研究生,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需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学硕士课程。补修课由指导教师提出,由研究生院负责联系上课事宜,须列入培养计划,并参加考核,向研究生院提交成绩,但不计学分。

六、文献阅读

文献包括图书、连续性出版物、特种文献等。文献阅读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进程,指导研究生阅读不同深度和广度的文献。在第四学期末,应完成读书报告不少于2篇,其正文篇幅不少于3000字,由导师审核并评定成绩。成绩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合格以上者每篇记1个学分。成绩评定表及读书报告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存入研究生个人学习档案,并进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录入成绩。

七、学术活动

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是指参加学科范围以上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和本人的学术报告或讲座。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活动,本人作学术报告或讲座不少于1次。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需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由主办活动的单位或主讲专家签署意见,答辩前导师审核签字后送交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录入成绩,存入研究生个人学习档案。每听一次讲座计0.5个学分,博士研究生本人做学术讲座计1个学分。具体规定见《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规定》。

八、实践能力

(一)教学实践

各学科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博士研究生一定时间的教学实践,教学实践的形式为授课、试讲、实验或临床带教等。并在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明确教学实践的时间和形式,在个人培养计划中写明具体内容。博士研究生完成教学任务后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登记及考核表》,考核合格,记1学分。考核结束后将表格送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进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录入学分,并存入研究生个人学习档案。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可免此项要求,填写免修申请表获批后即可获得此学分。

(二)临床实践                                        

1、各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安排医学科学学位的博士研究生一定的临床实践工作。临床时间各学科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在个人培养计划中写明具体内容。博士生完成临床实践后以所在医院出科考核表作为考核依据,考核合格,记1学分。考核结束后将表格送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进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录入学分,并存入研究生个人学习档案。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且在医疗岗位上从事医疗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可免此项要求,填写免修申请表,获批后即可获得此学分。

2、各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特点安排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博士研究生进行二级或三级学科的专科训练,承担本专科院内会诊,带教实习医师查房,安排一定的门诊、急诊工作。具体要求见《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大纲》。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考核分为三个阶段,轮转科室考核、非本专业临床能力考核、本专业临床能力考核。三者考核合格依次折合学分为1学分、1学分、1学分。非本专业临床能力的考核与中期考核,本专业临床能力的考核与毕业考核相结合。

九、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在第四学期末进行,由学院组织考核小组,着重对博士生政治思想品德、治学态度、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开题报告、学科综合知识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考核不合格,延长学制。

中期考核具体要求见《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十、学术论文

博士生的研究成果应通过学术论文或专利的形式表述。必须以南京中医药大学的名义发表与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具体按《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执行。各学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具体要求。

十一、科研实践及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是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的主要学习任务,是培养博士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加强论文工作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开题、中期及课题结题报告制度,在论文工作中,各学院、学科(教研室)、导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关。

(一)开题报告

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后,写出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并于第三学期初进行开题,具体要求见《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开题工作的暂行规定》。

(二)论文工作的中期汇报检查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研究过程中,要进行阶段总结,并于第五学期初在学校范围内汇报课题阶段研究工作情况,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论文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计划等,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论文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盲审前进行预答辩工作,预答辩工作由博士研究生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科组织,预答辩不通过者不得参加论文盲审及答辩,须经不少于3个月修改后,重新申请。具体要求参见《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办法》。

(四)实验记录

博士研究生应按《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验记录本》认真填写课题研究的实验记录。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属于学校科技项目管理的课题,可不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验记录本》,直接填写学校科研处提供的实验记录本。

(五)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详见《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格式规范》、《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规定》。

十二、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的相关要求

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博士生个人情况,认真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详细填写培养计划表。导师需在博士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制定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表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袋,博士生本人保存一份。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可以修订培养计划。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